| 关于《组织起来自主创业》企业认定标准及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 |
|
| 2009-06-09 15:06 文章来源:通讯员林丽霞 |
| 文章类型:原创 内容分类:其它 |
为贯彻国务院国办发﹝2008﹞130号,省委皖发〔2009〕7号,省政府皖﹝2008﹞51号及县政府松政办﹝2008﹞224号文件精神,在我县城乡广泛开展“以创业促就业”、“创业保发展”的活动。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、返乡农民工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带头创业兴办经济实体,特制定《组织起来创业》的认定标准,以期达到突出重点,规范操作,全面促进创业的目的。
一、认定对象
2009年内全县城乡具有本地户籍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、退伍军人、失地农民、返乡农民工和城乡下岗失业人员新创办的经济实体。
二、认定条件
1、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创办的企业;
2、有工商部门认定的营业执照、税务部门的企业登记证;
3、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,并在劳动保障部门作了备案;
4、安排10人以上就业的企业;
5、对生态环境、百姓健康有负面影响的企业不予认定。
三、扶持措施
《组织起来自主创业》的企业一经认定,将享受如下优惠政策:
1、安排20人以上就业的企业可享受5至10万元小额担保贴息贷款(两年期限);
2、安排20人以下就业的企业可享受5万元小额担保贴息贷款(两年期限);
3、经认定安排10人以上就业的企业,每吸纳1人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经费1000元。
四、操作及时间安排
由劳动保障局审核,财政局复核,报县就业领导小组批准认定,各企业申报认定时间至十月三十日止。
宿松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
二○○九年五月十日
|